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海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海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