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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是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800 元(即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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