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軍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1,62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4,3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軍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1,62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4,3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