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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上訴人
即被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對本院110年度金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46,084元【計算式:美金18,740‬元×29.14(以起訴日即109年10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元兌換新臺幣29.14元計算)=546,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