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秦庠鈺
- 訴訟代理人
- 尹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對本院110年度金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46,084元【計算式:美金18,740元×29.14(以起訴日即109年10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元兌換新臺幣29.14元計算)=546,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