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
抗 告 人林季鋆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銘間因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仲裁判斷執行裁
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
抗 告 人林季鋆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銘間因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仲裁判斷執行裁
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