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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告
陳佳佳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7萬5,56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元(1,880-1,253=62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144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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