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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告
Aba Arcelyn Rivera
原告
Belena Jeda Trangia
原告
Samson Rachel Calempay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法扶律師)
Buenaventura Cristina Dino

上列原告與被告靳革新即品悅國際音樂餐廳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Aba Arcelyn Rivera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8,582元(含工資196,800元、加班費179,500元、資遣費60,282元、特休未休工資16,000元、預告期間工資16,000元);原告Belena Jeda Trangia 請求被告給付373,171元(含工資243,420元、加班費76,440元、資遣費35,311元、特休未休工資8,000元、預告期間工資10,000 元);原告Buenaventura Cristina Dino、Samson Rachel Calempay各請求被告給付268,124元(各含工資134,400元、加班費88,224元、資遣費15,5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000元、預告期間工資20,000元);以上合計137萬8,0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7元(14,662元×1/3=4,887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