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 原告
- 官金嬅
- 被告
- 蔡有餘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18 號、110 年度救字第137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