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原告
李偉宏
被告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迄未清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60萬元,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縣東港鎮,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