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 原告
-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純
- 代理人
- 曾桂雄
- 被告
- 黃剛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如附表拍定價額欄所示,合計新臺
幣(下同)718,900 元(計算式:土地拍定價額526,900 元+建
物拍定價額192,000 元=718,9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71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5,95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T42XOL2; ┌──┬───────────────────────┬──────┬─────┐ │編號│土地坐落 │ │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拍定價額 │ │ │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1 │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128-3 │ 2,901 │385/100000 │526,900元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原告權│拍定價額 │ │ │ │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利範圍│(新臺幣)│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1 │高雄市鳳山區│高雄市鳳山區│鋼筋混凝土│4層:63.20 │ 1/2 │192,000元 │ │ │新庄子段3687│新生街一段69│造5 層 │總面積: │ │ │ │ │建號 │巷6之3號 │ │63.20 │ │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