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文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成、林天得間因110 年度簡字第83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
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