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張建豪
- 相對人
- 陳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1245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109 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供擔保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該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確定等節,有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就同一程序標的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無權利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