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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張建豪
相對人
陳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1245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109 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供擔保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該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確定等節,有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就同一程序標的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無權利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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