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9號
- 抗告人
- 胡承豪
抗告人與相對人胡王愛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0日所為110 年度聲字第2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
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