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楊文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天得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3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天得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3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