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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楊文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天得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3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