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8號
- 原告
- 孟憲玲
原告與被告朱春木、高雄市鼓山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40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52號),業經本院
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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