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甲女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乙女
- 原告
- 人
- 原告
- 前列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婷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呂宗禮(原名呂懿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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