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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楊文禮
被告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609號強制執行件所為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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