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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
林姵瑜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秉邑、張靜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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