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莊心雅
- 被告
- 蘇碧枝
魏千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本於代位權,求為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7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與所為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備位聲明則係本於撤銷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與所為前揭抵押權設定行為,並塗銷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其訴訟目的同在回復被告蘇碧枝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之負擔,而維持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以保全原告對被告蘇碧枝債權之受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