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 原告
- 林妍伶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歆律師
- 被告
- 林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3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 元(即原告陳報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又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1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