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變更要保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鄭伊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劉陳樂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宏瑜(原名劉楊宏瑜)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要保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