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顧靚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1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1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