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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顧靚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1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