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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原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561 元(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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