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柏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剛魁即黃麟傑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