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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淑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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