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是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800 元(即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