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孟三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55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55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