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3號
- 抗告人
- 陳勇仲 高雄巿前鎮區一心一路239號7樓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
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3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
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