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陳聰傑
抗告人與被告廖頌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5月10日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而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抗 告 人即
抗告人與被告廖頌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5月10日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而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