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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蔡王閃

送達址:高雄市○○區○○○○○000 號信箱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璜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王麗鴻、蔡淑敏、蔡淑津、蔡仁耀等人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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