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 原告
- 蔡王閃
送達址:高雄市○○區○○○○○000 號信箱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璜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王麗鴻、蔡淑敏、蔡淑津、蔡仁耀等人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送達址:高雄市○○區○○○○○000 號信箱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璜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王麗鴻、蔡淑敏、蔡淑津、蔡仁耀等人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