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以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業擴張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