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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珮玟

上訴人
柯錫佳

柯瑞峯

柯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高雄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4,56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3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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