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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姿育

上訴人
即原告
呂瓊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步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計算式:6,409,400+3,090,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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