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容伊
林芝佑
林祝正
黃秋草
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
林芝佑
林祝正
黃秋草
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