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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莉玲

抗告人
即原告
林容伊

林芝佑

林祝正

黃秋草

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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