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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被上訴人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796元(計算式:211,493+51,303=262,796),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5元(4,305+4,500=8,805),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955元外,尚應補繳2,850元(8,805-5,955=2,850),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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