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波
- 被上訴人
-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796元(計算式:211,493+51,303=262,796),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5元(4,305+4,500=8,805),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955元外,尚應補繳2,850元(8,805-5,955=2,850),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