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黃聖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被 上訴人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 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796元(計算式:211,493+51,303=262,796),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805元(4,305+4,500=8,805),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955元外,尚應補繳2,850元(8,805-5,955=2,850),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