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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培睿

抗 告 人即

原告
陳聰傑

抗告人與被告廖頌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5月10日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而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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