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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驊剛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立安、李立恩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李

立安、李立恩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狀返還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852,000元(計算式:每坪140,000元×41.8坪=5,85

2,000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計算說明   1 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 ①李立安、李立恩各10萬分之25。 ②李立安、李立恩各20億分之200 ①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後,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3房屋及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2房屋,於110年3月、4月間分別以每坪140,945元、每坪143,699元交易。茲以每坪140,000元作為系爭房地價值之計算標準。 ②系爭房地係以41.8坪換算價格。   2 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0○號建物 (門牌:中華五路969巷2弄6號3樓之3) ①主建物:88.72平方公尺(約26.8坪) ②陽台:5.26平方公尺(約1.5坪) ③共有部分2233建號(面積34350.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130換算之面積約13.5坪。  李立安、李立恩各2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