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驊剛
- 訴訟代理人
- 張馨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立安、李立恩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李
立安、李立恩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狀返還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852,000元(計算式:每坪140,000元×41.8坪=5,85
2,000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計算說明 1 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 ①李立安、李立恩各10萬分之25。 ②李立安、李立恩各20億分之200 ①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後,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3房屋及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2房屋,於110年3月、4月間分別以每坪140,945元、每坪143,699元交易。茲以每坪140,000元作為系爭房地價值之計算標準。 ②系爭房地係以41.8坪換算價格。 2 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0○號建物 (門牌:中華五路969巷2弄6號3樓之3) ①主建物:88.72平方公尺(約26.8坪) ②陽台:5.26平方公尺(約1.5坪) ③共有部分2233建號(面積34350.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130換算之面積約13.5坪。 李立安、李立恩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