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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4號

給付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原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婉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罰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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