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景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景隆
游琦蓮
游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上陞、楊寶銀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
,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