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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被告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景隆

游琦蓮

游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上陞、楊寶銀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

,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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