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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高瑞聰

上訴人
陳聰傑 送達:高雄○○○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以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上訴人並未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此,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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