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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聰傑 指定送達高雄○○○00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秀、徐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加計擴張之請求)為新臺幣

(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及擴張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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