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柯錫佳
柯瑞峯
柯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高雄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4,56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3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