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 債權人
-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明
- 代理人
- 黃聖智
- 債務人
-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⑴其中新臺幣捌佰參拾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五二計收之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⑵其中新臺幣貳佰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五二計收之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