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琴中
- 訴訟代理人
- 楊岡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尹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