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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黃明華
被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外牆廣告拆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外牆廣告所需費用);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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