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黃丁元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嘉淩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16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嘉淩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