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陳柏曄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燕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0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98號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燕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0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