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梓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一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一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