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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陳金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399,2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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