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陳金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399,2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399,2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