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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秦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6,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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